有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不履行

近期关于有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不履行的讨论热度持续攀升 ,我们通过多方渠道收集整理了相关资讯 ,并进行了系统化的梳理。若这些内容恰好能为您提供参考,将是我们最大的荣幸 。

法律主观:

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为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内容,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有争议的 ,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对于经司法确认过的调解协议,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 ,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活动。第三条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及时便民 、尊重当事人权利以及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 ,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工作机制的健全 。

有关机关以及乡镇、街道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

乡镇、街道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区域性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应当与其业务领域和范围保持一致。

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不分级别,无隶属关系。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尊重社会公德;

(三)向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所在单位或者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排查民间纠纷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 、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 ,聘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并经协商一致 ,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也可以在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 、专业领域或者为群众认可、有专业特长的人民调解员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 ,开展调解工作。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人民调解组织所在地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材料:

(一)设立、变更 、撤销人民调解组织的;

(二)选任、聘任、罢免 、解聘人民调解员的 。

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变更、撤销情况进行统计 ,及时将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规定产生。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从下列人员中推选或者聘任:

(一)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已设立的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

(二)本乡镇 、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

(三)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年公民 。

区域性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单位组织推选或者聘任。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区域性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至五年,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决定 ,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名称和人民调解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员名单、调解原则 、工作纪律等信息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是人民调解工作专用章,应当专管专用。

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小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统一使用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或者分印章,不得制作、使用人民调解工作室 、人民调解小组印章。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调解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协会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章程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关于有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不履行的探讨就到这里 ,您是否还有其他想了解的内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告诉我们 ,同时别忘了点击关注哦!

(2)

猜你喜欢

发表回复

本站作者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3条)

  • admin的头像
    admin 2026年08月13日

    我是沃侬号的签约作者“admin”

  • admin
    admin 2026年08月13日

    本文概览:近期关于有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不履行的讨论热度持续攀升,我们通过多方渠道收集整理了相关资讯,并进行了系统化的梳理。若这些内容恰好能为您提供参考,将是我们最大的荣幸。法律主观:人民...

  • admin
    用户081301 2026年08月13日

    文章不错《有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不履行》内容很有帮助

联系我们:

邮件:沃侬号@gmail.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